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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春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春達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春達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2段與惠安街口之土地公廟前,因供品問題與李淑婷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在土地公廟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以「幹你婆阿」、「你媽的雞八毛」、「屌你阿妹」、「幹你祖媽」(客家語)等語公然接續辱罵李淑婷,並以丟擲水果、持掃把揮打李淑婷身體之強暴方式,侮辱李淑婷,足以貶損李淑婷於社會之人格評價及名譽,並致李淑婷受有右前臂、背部挫傷之傷害。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證據被告張春達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春達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
被告以「幹你婆阿」、「你媽的雞八毛」、「屌你阿妹」、「幹你祖媽」(客家語)等語辱罵告訴人李淑婷,時間緊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均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本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然其以言詞及丟擲水果、持掃把揮打之方法侮辱告訴人,係基於單一之公然侮辱犯意為之,其以言詞公然侮辱之低度行為應為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逕論以強暴侮辱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率爾出言辱罵且動用暴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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