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0,竹東簡,75,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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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國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扣案物機車及鑰匙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①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②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至②案件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③於103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攜帶凶器竊盜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8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嗣於108年7月8日有期徒刑期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屬累犯。

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罪前科紀錄,卻仍未能謹慎守法,再犯本件竊盜罪,刑罰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取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無業,暨本件犯罪目的、動機、情節、遭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吳滋賢,有贓物認領保管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扣案之鑰匙1串,固係供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所有,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見偵卷第5頁反面),故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094號
被 告 徐國昌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國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7日假釋出監,於108年7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月24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號旁停車場,以自備鑰匙竊取吳滋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駛至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前停車,並在附近土地公廟吸食強力膠,為警於110年1月25日凌晨0時45分許獲報前往查獲,扣得上開失竊機車(已發還吳滋賢),另在機車右後視鏡懸掛之安全帽扣帶採得DNA生物跡證,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與檔存之徐國昌DNA-STR型別相符。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國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吳滋賢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採證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照片、監視錄影光碟等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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