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1,竹北簡,45,2022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建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唐建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與其另犯之搶奪罪接續執行,於107年8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

惟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為竊盜及搶奪案件,其罪質及侵害法益均與本件有別,參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
被 告 唐建文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唐建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與他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8月9日執行完畢。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0月5日18時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住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唐建文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10年10月21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