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竹東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陳達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竹縣東警秩字第11000117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達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陳達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1月20日8時21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峨眉鄉台3線84.3公里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
四、扣案強力膠1條、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