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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治豪犯開拆封緘信函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治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前段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罪。
(二)爰審酌被告陳治豪明知其擔任主任委員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與住戶林則嵩間有屋頂漏水問題糾紛,竟利用領取寄予管理委員會律師函之機會,無故開拆寄送予林則嵩之封緘信函,且犯後未積極與林則嵩達成和解,獲取其諒解,實非可取;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757號
被 告 陳治豪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治豪前為址設新竹縣○○鎮○○路0號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林則嵩為該公寓大廈住戶(實際戶名詳卷),葉信宏則為該公寓大廈保全員,兼負收受○○○○管委會及住戶掛號信件之責,並應於收受掛號信件後,透過該社區住戶及○○○○管委會LINE通訊軟體群組分別通知住戶或○○○○管委會文書主委收受其代收之信件。
緣林則嵩因屋頂漏水問題曾委任成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寄發律師函予○○○○管委會,該事務所遂以掛號方式同時以正、副本寄發律師函予○○○○管委會及林則嵩,並於民國110年6月25日9時28分許送達○○○○管委會、林則嵩,由葉信宏代收,葉信宏隨即在包裏收受登記簿登記,並拍照2份律師函封面照片傳送至○○○○管委會LINE通訊軟體群組,且以訊息通知文書委員領取○○○○管委會之正本,陳治豪明知其僅得領取上開寄發予○○○○管委會之律師函正本,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同日11時17分許,擅自領取寄發予林則嵩之上開律師函副本,且無故擅自開拆該封緘書信,並在上開LINE通訊軟體群組上通知文書委員領取上開律師函正本。
嗣林則嵩於同日13時許向葉信宏領取上開律師函副本時,葉信宏表示已由陳治豪領取,並通知陳治豪將該律師函拿回警衛室交予林則嵩,林則嵩發現該律師函已遭拆閱,並報警究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則嵩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治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則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述。
㈢證人葉信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上開律師函影本、封面及回執之照片、包裏收受登記簿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勘驗筆錄(記載於110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監視器錄影記錄擷取照片等。
綜上,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
按刑法第315條之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罪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係保護個人私生活中主觀秘密之安全,不論信函、文書或圖畫,如經封緘,即表示其內容不欲他人所知悉,是以該罪之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只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即足當之,至該信函、文書或圖畫之內容如何,則非所問。
是核被告陳治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無故開拆他人封緘信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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