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原簡,17,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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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原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所載「多次發函」,應更正為「三度發函」外,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所載「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20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123501106號函暨附件1份。」

應補充更正為「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20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123501106號函暨函附無法於保護令期間內完成處遇名單、個案匯總報告、處遇通知書公文影本、公文送達回證影本、新竹縣政府家庭暴力相對人家庭訪視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告誡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於保護令有效期限內,陸續經通知而未前往接受保護令所命之處遇計畫,其所為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同一處遇計畫,應屬單純一罪,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㈡又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惟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從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依法核發民事保護令,命其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竟未遵期完成,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法治觀念容有未足,殊屬不該,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考量其前有公共危險、傷害、竊盜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再考量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994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前因家庭暴力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70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高仙花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之安排(內容: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
其他治療與輔導(戒酒教育)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6月28日前,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多次發函通知要求甲○○依函文所附處遇通知書所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接受上開處遇計畫後,仍無故未依通知前往報到,致無法在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27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三)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20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123501106號函暨附件1份。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量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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