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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時尚完美化妝品行(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負 責 人 傅文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112年6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移送機關誤載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當屬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更正如前揭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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