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竹北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彭裕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以竹縣埔警偵秩字第11236018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裕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裕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29日上午11時57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鎮○○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彭裕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