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簡,180,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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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並依簡易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調查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並依簡易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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