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簡,37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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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凡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凡睿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查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其持有上開毒品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所為實不足取;

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之久暫,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

被告本案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1包,經送鑑定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4-86頁、第93-94頁),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上揭包裝袋共11只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1包 1.含外包裝袋11只,經鑑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依抽測結果推估愷他命總純質淨重為14.207公克。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84-86頁、第93-94頁)。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831號
被 告 劉凡睿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所守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凡睿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
被告竟基於持有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購買愷他命11包(依抽測結果推估純質淨重為14.207公克)後,即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6月2日14時許,因另涉嫌加重詐欺案件,在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前停車場為警逮捕後,並扣得其隨身包包內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凡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毒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
扣案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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