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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羽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羽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大麻菸草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肆玖公克、零點陸零柒公克)及大麻菸壹支(驗前毛重拾點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素行良好,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大麻菸草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49公克、0.607公克)及大麻菸1支(驗前毛重10.66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實驗室分別於112年5月2日、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足憑(見毒偵字685卷第84-85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734號
被 告 葉羽純 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葉羽純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前,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俊捷」之友人無償轉讓之大麻菸草2包而持有之。
(二)於112年2、3月間某日,在新竹市○○路000號皇冠尊榮會館旁停車場,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哲瑜」之友人無償轉讓之大麻菸1支而持有之。
嗣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8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居所,因與其配偶發生爭吵,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葉羽純所有之大麻菸草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49公克、0.607公克,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及大麻菸1支(重10.66公克,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等物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羽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大麻菸草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49公克、0.607公克)及大麻菸1支(重10.66公克)及大麻菸1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353)及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614)各1份。
(三)警員偵查報告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2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大麻菸草2包及大麻菸1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鄒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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