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簡,538,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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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翊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翊程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柯翊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牆垣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2日某時許,先翻牆進入張順和所營、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玉寅汽車修理廠內,從廠內接修室開啟汽車修理廠電動鐵門後,再委請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均不詳之成年收購業者3人與其協力,竊得廠內張順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推估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並搬運上其等所駕駛之貨車後驅車離去。

嗣張順和察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張順和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

經查,公訴檢察官依卷內事證,認被告柯翊程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如上開一、犯罪事實所載,所犯法條則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嫌(見本院卷第22頁),是依上開法文說明,自應以公訴檢察官上開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本院自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合先敘明。

三、證據:

(一)被告柯翊程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32至33頁、本院卷第21至23頁)。

(二)告訴人張順和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卷第6至7頁、第31至32頁)。

(三)現場照片13張(見偵卷第11至14頁)。

(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18頁)。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只要踰越或超越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屬該當。

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以翻牆方式進入上址汽修廠內,並至接修室打開電動鐵門後,再委請不知情之收購業者合力將前揭張順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搬運上車竊得後離去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2至33頁、本院卷第21至23頁),且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6至7頁、第31至32頁),復有現場照片13張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1至14頁),堪認被告本案應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之加重要件。

核被告柯翊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又其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收購業者3人遂行上開竊盜犯行,為間接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利用不知情之收購業者為其竊取告訴人之財物而為本案竊盜犯行,任意侵犯他人財產權益,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所竊之物品 數量 1 國瑞17噸散熱水箱 6個 2 舊啟動馬達(中華汽車10餘個、推高機型號豐田、太子、台松、日產數百個) 1批 3 發電機及啟動馬達 3噸半 4 DPF黑煙淨化濾清器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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