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簡附民,11,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吳冠伶

被 告 林哲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