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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忠男
被 告 李南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簡民字第3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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