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簡附民,6,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余筱菁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被 告 劉嘉哲 住新竹縣○○市○○○街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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