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東簡,181,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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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澤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澤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7行應更正「…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前某時許,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

嗣其於同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澤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10年3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在員警尚不知悉其所為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而願意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偵查報告1份附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3518號卷第5頁)。

是被告所為應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再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應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然考量其主動自首並交付毒品予警方,而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65公克),有該公司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屬查獲且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518號
被 告 葉澤牷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葉澤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範之第2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6日下午2時許,在楊新貴位於新竹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門口,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向楊新貴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69公克;
驗餘淨重0.065公克)而持有之。
嗣其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前,為警盤查尚未發現犯罪前,葉澤牷主動坦承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並交付上揭所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69公克;
驗餘淨重0.065公克)予警查扣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葉澤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69公克;
驗餘淨重0.065公克)而持有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632)1份。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警員112年7月6日偵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於警員盤查時,主動向警員坦承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並願接受裁判,有警員職務報告及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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