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3,竹北交簡,27,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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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成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關於被告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有顯然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一、本件犯罪事實:】「……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一、本件犯罪事實:】「……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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