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3,竹北交簡,4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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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CHINH MINH (中文姓名:阮正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CHINH MINH (中文姓名:阮正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NGUYEN CHINH MINH (中文姓名:阮正明,下稱阮正明)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2年8月4日12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文化路之某統一超商內飲用啤酒6瓶(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文玉艷上路。

嗣於同日18時24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00號前,不慎追撞陳文墻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嗣為警據報前往處理查獲,並於同日19時1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知上情。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阮正明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14418號偵卷第5頁至第7頁、第40頁至第41頁)。

㈡證人陳文墻於警詢時之證述(14418號偵卷第8頁至第9頁)。

㈢證人文玉艷於警詢時之證述(14418號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

㈣被告於112年8月4日19時1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有新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14418號偵卷第12頁、第51頁)。

㈤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數張(14418號偵卷第13頁、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18頁至第20頁)。

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將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

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正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竟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甚與陳文墻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其所為顯致自己與其他用路人於危險之境地,所為實值非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被告自承其為逃逸移工等語(14418號偵卷第6頁),並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存卷可查(14418號偵卷第27頁),故其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居留之權源,是不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容任其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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