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家明
相對人 曾資偉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竹北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庭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
書記官 陳旎娜
通 譯 鍾佩霖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張家明
相對人 曾資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捌仟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民國(下同)113 年8 月10日前給付伍拾玖萬捌仟元,餘款貳拾萬元自113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戶名:張家明、帳號:000000000000號)。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 張家明
相對人 曾資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旎娜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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