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3,竹北秩,39,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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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北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李彥旻




何予琪



陳頡



林暌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竹縣埔警偵秩字第11300009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旻、何予琪、陳頡、林暌芳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彥旻、何予琪、陳頡、林暌芳於民國113年1月20日13時14分許,在新竹縣○○鎮○○里○○○00號(六福村主題遊樂園)驗票口旁之柵欄,趁無人注意之際,未踐行購票入園程序,跨越柵欄擅自入園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係規定: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償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是「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償」既然為上開法文規定違反行為之處罰要件,則在解釋上自以有個別之勸阻行為而無效或行為人執意不照章補票或補償始足當之。

而所謂「不聽勸阻者」,乃指行為人對他人之勸阻,不為接受而仍繼續行為之謂。

三、經查: ㈠被移送人李彥旻、何予琪、陳頡、林暌芳於前開時、地,未經購票私自從六福村主題遊樂園驗票口旁之柵欄擅自入園等情,業據被移送人4人於警詢時自承不諱(本院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數張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至第68頁),是此部分事實尚堪認定。

㈡惟被移送人4人於警詢時均供稱:我們有詢問園區是否可以補票,但園區主管覺得不行這樣讓我們補票等語(本院卷第19頁、第25頁、第31頁、第37頁),核與證人即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區營運服務部接待課楊美珍於警詢時陳稱:沒有請客人補票,因為看監視器覺得是蓄意逃票故交由警方處理等語相符(本院卷第13頁),足見被移送人4人確有跨越柵欄於園方不及勸阻擅自入園情事,惟被移送人4人於被查獲後本欲照章補票或補償而為園方拒絕,是被移送人4人行為固有非是,然尚難認有不聽勸阻、不照章補票或補償之情事,應堪認定。

是移送機關移送行為,顯與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有間,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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