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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北秩聲字第3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昱豪
上列異議人,對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處分(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200271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陳昱豪住新竹縣○○市○○○街00號(下稱異議人住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住家製造噪音,使檢舉人邱建霖之新竹縣○○市○○○街0號住處(下稱檢舉人邱建霖住家),以及檢舉人陳嘉亨之新竹縣○○市○○○街00號(下稱檢舉人陳嘉亨住家)均得聞以類似牆壁或地板遭撞擊之聲音,檢舉人邱建霖與檢舉人陳嘉亨(下合稱檢舉人2人)之睡眠與居住品質受到影響,異議人所為實已妨害公眾安寧。
因認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行為,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檢舉人指摘之時間前後均係日常生活作息,未以重物砸牆或地板而妨害公眾安寧;
且檢舉人邱建霖之妻曾說溜嘴,表示檢舉人邱建霖自己會敲牆製造噪音;
檢舉人2人頻繁報警指控異議人製造噪音,但經警詢問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均表示沒有聽過,異議人亦因為常受檢舉,而將住家房門都貼上防撞條,桌椅也都輕放;
檢舉人2人過去多次檢舉之說詞經常反覆,且指摘內容與異議人家中生活狀況多有不符之處,異議人懷疑本次也是受到檢舉人2人栽贓;
警察曾親自來異議人住家探訪,當時警方即表示異議人與檢舉人2人所在之社區,左右隔音似乎不佳;
檢舉人邱建霖另陳稱其住家之前屋主係因為噪音所以才搬家、里長也早有聽聞異議人之惡行等語,均屬不實之詞;
檢舉人陳嘉亨住家另有從事烘焙咖啡豆之工作,聲音很大聲,不排除檢舉人邱建霖係被檢舉人陳嘉亨吵到,因此才胡亂指控異議人。
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條規定所指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另定有明文。
㈡復按私人住家屬於最私密之空間,具有極高之隱私期待,因此他人在自己家中的生活作息狀況為何、家中格局擺飾又為何,除非經該他人或同住之人主動告知或邀請到訪,否則其餘外人殊難有機會可以得知。
換言之,隔壁人家某一時間點到底在從事什麼活動、使用家中哪些家具或設備,即便是僅一牆一門之隔的鄰居,亦難一窺究竟。
在此認知之下,如果仍要求檢舉者必須鉅細靡遺、完全吻合地說出被檢舉者是在家中何處、以何種方式、透過何種媒介製造噪音,實係強人所難。
從而,只要檢舉者指摘之詞能夠被適當補強,而以一般理性客觀之人所具有之社會生活經驗判斷,能夠認為檢舉者所述並非憑空捏造、蓄意栽贓,且有相當程度可認屬實者,即足使法院獲致檢舉人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行為的確信,並不以檢舉人明確且正確指出被檢舉者是如何製造噪音為必要。
㈢異議人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之行為,並以上揭情詞置辯,經查:⒈檢舉人邱建霖、檢舉人陳嘉亨於警詢時均明確表示異議人住家於附表所載之時間,有傳出類似重物砸牆壁或地板的噪音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4頁、15頁至第18頁),而經本院勘驗檢舉人邱建霖住家監視器影音檔,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並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0頁)。
⒉細究上開勘驗所得,可知檢舉人邱建霖住家監視器不止一處,且區分成錄製生活場景用,以及錄製分貝計專用;
而進一步觀諸編號8之勘驗結果,尚可知悉錄製生活場景與錄製分貝計的監視器,是同步運作,檢舉人邱建霖並未刻意調整錄影檔案顯示之時間或內容。
據此,本院認定上開監視器影音檔均如實反映檢舉人邱建霖家中當時之狀況,勘驗結果所載之分貝計顯示數字亦均值參考,從而補強檢舉人邱建霖、檢舉人陳嘉亨於警詢之陳述,合先敘明。
⒊根據勘驗結果所示,檢舉人邱建霖住家所聞之聲音近似於地板或牆壁劇烈碰撞聲,該等聲音至為明顯且扎實,並使分貝計量測數值瞬間飆高,在日常生活中聽到,勢必頓時會感受到妨害與打擾,而依上揭規定屬於噪音無疑。
又該等噪音大多係發生於早上8點前或晚上10點後,甚至發生於清晨或半夜,檢舉人邱建霖或其家人因此多有睡覺受吵醒之情形,除本院勘驗筆錄以外,尚有上開監視器影像之截圖畫面1份在卷可憑(第28頁、第34頁、第43頁、第46頁),足認公眾安寧確實因此受到影響。
⒋至上述噪音係從異議人住家所傳出,因此應係由異議人所製造乙情,並非檢舉人邱建霖單方面所述,檢舉人陳嘉亨就附表所示之各該日期,於警方詢問時亦有完全相同之指摘(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8頁)。
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事實,檢舉人邱建霖與檢舉人陳嘉亨於警詢之陳述得互相補強,以下說明:⑴檢舉人陳嘉亨所為之陳述,實係檢舉人邱建霖於112年11月24日報案後,警方於112年12月16日另行通知檢舉人陳嘉亨至派出所說明,檢舉人陳嘉亨始陳明在卷,此有承辦員警所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頁)。
⑵檢舉人邱建霖報案當時其實完全未提及檢舉人陳嘉亨(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4頁),因此檢舉人陳嘉亨顯然係經警方考量異議人住家周邊住戶相對位置後,而選擇通知到案。
申言之,檢舉人陳嘉亨並未受到檢舉人邱建霖指使而主動檢舉,亦非受到檢舉人邱建霖誘導警方始經警通知受詢問。
⑶如此觀之,檢舉人2人並非同時、同地接受警方詢問,其中檢舉人陳嘉亨更非主動報案之人,反而係警方用以查證檢舉人邱建霖所述是否屬實的調查對象。
倘若檢舉人2人有所勾串、為求栽贓於異議人,則檢舉人邱建霖為使此目的達到,勢必會於報案時主動提及檢舉人陳嘉亨,惟檢舉人邱建霖卻僅提出上開住家監視器影音檔案;
又倘若檢舉人陳嘉亨主觀上有意誣指異議人,則其大可主動到案逕向警方指摘異議人,惟其自始並未如此為之。
⑷是基於上開背景狀況,以一般理性之人所擁有之智識水平與社會生活經驗來看,實難認為檢舉人2人於警詢所述有何虛構之情,且均具相當之可信度;
如果認定檢舉人2人串供,又或者如果認為檢舉人2人立場完全一致因此其等警詢所述不得相互補強,反而才會產生諸多難以理解之處,而悖於日常經驗邏輯。
則依照前揭關於檢舉人或警方舉證程度之說明,檢舉人邱建霖及警方於卷內所提之各項證據,已足使本院獲致上述噪音係由異議人所製造之確信。
⒌綜合以上,異議人有製造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之行為,洵堪認定。
㈣異議人所提各項證據或辯詞均不足使本院為其有利之認定,以下逐一說明:⒈異議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後自行於家中錄音錄影,而欲證明其非噪音製造者之部分(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一):⑴經本院實際完整勘驗異議人所提出之錄影音檔,其內容如勘驗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並呈現如下:異議人住家內監視器影像畫面,大多係完全無聲之檔案,惟其提出住家門口、面向檢舉人2人住家之監視器畫面,以及指摘檢舉人2人同樣有發出噪音之監視器畫面(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三)卻均有聲音。
異議人住家內監視器僅以下時間之錄影畫面為有聲:①112年11月13日7時29分許,在異議人之房間,其於檢舉人指摘之時間有重摔手機至床頭櫃的動作,因而發出類似牆壁被撞擊的聲響。
②112年11月13日7時57分許,在異議人之房間,其於檢舉人指摘之時間有重摔手機至床頭櫃又行拿起的動作,因而發出類似牆壁被撞擊的聲響。
③112年11月22日7時18分許,在異議人家之客廳,其家人於檢舉人所指摘之時間有將物品重放於餐桌上,因而發出類似地板受撞擊的聲音。
⑵綜合以上,異議人住家內監視器影像畫面屬於無聲的部分,自然無從證明其未製造噪音乙事。
而上開3段具有聲音之部分,檢舉人或其家人發出之撞擊聲,實與檢舉人邱建霖家中所聞的聲音相符,其雖未直接以重物撞擊牆壁或地板,但亦非完全沒有製造出類似之噪音。
⒉異議人錄得檢舉人邱建霖之妻說話內容之部分(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二):⑴經本院勘驗異議人與檢舉人邱建霖之妻的對話錄音檔,內容逐字稿同如勘驗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以下呈現之:檢舉人邱建霖之妻:「我老公就是說很吵,剛剛有一個聲音是我老公發出來的,因為他以為是你們,他要制止你們說不要吵這樣子。」
異議人:「因為……」錄音檔至此即被截斷。
⑵從上述勘驗結果之逐字稿即可明確見得,異議人主張「檢舉人邱建霖之妻曾說溜嘴,製造噪音的是檢舉人邱建霖自己」等語,純屬斷章取義,檢舉人邱建霖之妻的本意根本並非如此;
並且,異議人刻意僅擷取對自己有利之對話內容提供予本院,其錄音當下針對邱建霖之妻的回應,在檔案內被逕行中斷,從而無法得知。
是異議人此部分證據,實全無可採之處。
⒊異議人另辯稱檢舉人邱建霖過去多次指控其製造噪音,其實都與其家庭生活狀況或家中擺設不符(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四),並提出其賴姓警員的對話錄音(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五),主張本件不排除係檢舉人2人聯合設局栽贓等詞。
然而:⑴依照本院前揭有關舉證程度之說明,檢舉人邱建霖因為無從得知異議人之家庭生活狀況或家中格局擺飾,所以當然不可能完全正確指出異議人是如何製造噪音。
而從法院立場來看,自然也不應該以檢舉人邱建霖受有此侷限,就一概認為異議人沒有製造噪音。
⑵再者,綜合檢舉人邱建霖報案陳述的內容、警方通知檢舉人陳嘉亨到案的時間點、檢舉人陳嘉亨之所以到案說明的原因等一切情形加以斟酌,檢舉人2人應無串供或聯合栽贓異議人的動機與行為,此業經本院上述詳予說明。
⑶另外,異議人與賴姓員警之對話錄音,實未存於卷內,在異議人聲明異議時主動提供、燒錄各項證據之光碟內,亦未尋得此一檔案。
而異議人於異議狀指出,本項證據之待證事實為「賴姓員警轉述六家六街12號陳嘉亨沒有聽到噪音」(見本院卷第4頁),由此以觀,縱使該檔案存在,沒有聽到噪音乙詞亦非檢舉人陳嘉亨親自所述;
賴姓員警轉述內容及真意究竟為何、異議人有無誤聽或誤解賴姓員警轉述的內容、甚至異議人有無斷章取義賴姓員警所述,均無從得知。
本院自難據此即認檢舉人2人有栽贓設局之舉。
⒋異議人又主張其住家與後面住戶有相連接,並提出相關照片為證(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六),並辯稱倘若其真有製造噪音,何以住家後面住戶並無反應?況且經警方實際到其住家查訪,警方亦曾表示其住家與隔壁之檢舉人2人住家之間隔音並非很好(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七)等語。
然而,從本件承辦員警之職務報告可知,警方於接獲檢舉人邱建霖報案後,僅有通知異議人及檢舉人陳嘉亨到案說明,而實未通知異議人住家後方之其他鄰居(見本院卷第11頁)。
則異議人之其餘鄰居是否有聽聞噪音聲響,即屬無從考據,因此也難單憑異議人上開主觀推論,即遽為其有利之認定。
又異議人與檢舉人2人住家周邊隔音是否良好,與異議人本身有無製造噪音,分屬獨立二事,不應混為一談,自然也不能僅因為隔音不好,即排除有部分噪音是人為所製造。
⒌異議人尚主張檢舉人邱建霖不實捏造前住戶、里長之說詞,並辯稱應該是檢舉人陳嘉亨烘焙咖啡豆的聲音與震動較大(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八、九),檢舉人邱建霖受不了,才胡亂指控等語。
然而,在本件中,本院實際上未以檢舉人邱建霖轉述他人之說話內容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因此檢舉人邱建霖有無如實轉述、是否另構成刑法上誹謗犯罪,即屬另事,尚與本件無關聯。
至有關檢舉人邱建霖是否真無法忍受檢舉人陳嘉亨烘焙咖啡豆之聲響一事,純屬異議人個人臆測,並無任何根據;
況且,檢舉人邱建霖果若承受不了者係檢舉人陳嘉亨,則其何以不於報案時指摘檢舉人陳嘉亨即可?異議人一方面稱檢舉人2人共同栽贓,一方面又稱檢舉人邱建霖是受不了檢舉人陳嘉亨才胡亂指控,前後明顯矛盾,難為本院所採。
⒍異議人末辯稱過去其受檢舉人2人指控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行為,曾兩次經本院撤銷原處分而不罰確定(即異議狀所載之附件十、十一)等語。
然而,本院亦曾以112年度竹北秩聲字第1號裁定維持警方所為之原處分(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63頁);
況且,不論是本院先前撤銷警方處分抑或者維持警方處分之裁定,均係關於異議人「過去」有無製造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的判斷,而全然與「本件原處分所載之時間點」其有無製造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完全無涉。
是異議人此部分舉證,亦不足推翻本件之中,本院所為前述不利於其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罰鍰2,000元,核無不合。
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3項,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原處分認定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時間 本院勘驗檢舉人邱建霖住家監視器影音檔於左列時間點之結果 1 民國112年11月13日7時20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體劇烈撞擊的聲音。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5.4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檢舉人邱建霖與其家人是時正在3樓睡覺,3樓監視器畫面可見檢舉人邱建霖因此撞擊聲而受吵醒。
2 112年11月13日7時29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3.2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是時檢舉人邱建霖正在3樓床上滑手機,另一名家人在床上睡覺,3樓監視器畫面可見檢舉人邱建霖因此撞擊聲而察覺有異,因此有明顯眨眉之動作,其家人亦因此撞擊聲而翻身甦醒。
3 112年11月14日2時43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6.7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檢舉人邱建霖與其家人是時正在3樓房間內睡覺。
4 112年11月14日7時49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5.4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是時檢舉人邱建霖正在3樓房間走動。
5 112年11月16日23時51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5.8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是時檢舉人邱建霖正在3樓房間床上滑手機。
6 112年11月17日5時46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6.3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是時檢舉人邱建霖及其家人正在3樓房間熟睡中。
7 112年11月18日7時57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7.3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是時檢舉人邱建霖及其家人正在3樓房間睡覺,因此撞擊聲而雙雙被吵醒。
8 112年11月21日22時16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2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3.6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是時檢舉人邱建霖與其家人正在2樓客廳收看韓劇,且當下檢舉人邱建霖與家人對話之內容,從2樓客廳監視器與分貝計所在位置之監視器聽來均相同,顯示檢舉人邱建霖家中各開監視器係同步運作。
9 112年11月22日7時18分許 檢舉人邱建霖住家1樓、3樓均明顯發出類似牆壁或地板遭物劇烈撞擊的聲音,聲音與編號1處相似。
分貝計數值瞬間飆高至87.0分貝而後迅速回復原本正常數值。
從監視器畫面可知,是時檢舉人邱建霖及其家人正在3樓房間睡覺,因此撞擊聲而驚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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