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3,竹北簡,130,2024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婉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婉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趙婉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循以正途賺取財物,為圖個人私利,於本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所為應予非難;

惟衡以被告徒手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亦非鉅額;

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

另參酌被告之素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所竊取之小瓶58度金門高粱酒1瓶(約300CC)、CIAO燒鰹魚餐包2包、CIAO燒鰹魚柳條2包,共計價值新臺幣386元,業據告訴人領回,此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3號被 告 趙婉娟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居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趙婉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3月2日下午1時3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曾姿方所管理之全聯竹北中正東店內,以將貨架上商品放在自己隨身攜帶包包內而未結帳之方式,竊取店內之小瓶58度金門高粱酒1瓶(約300CC)、CIAO燒鰹魚餐包2包、CIAO燒鰹魚柳條2包,共計價值新臺幣386元,得手正欲離開店內之際,因觸發防盜門警鈴,而為店員曾姿方所攔阻並報警究辦,且扣得前揭商品
(業已具領發還)。
二、案經曾姿方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婉娟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曾姿方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13年3月2日)、失竊明細、監視器擷取畫面及失竊物品相片共22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趙婉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又被告竊得之前揭物品,已經歸還,業如前述,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