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3,竹北簡,199,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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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偌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總價值欄原記載為「新臺幣976元」,應更正為「新臺幣697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附表總價值欄原記載為「新臺幣976元」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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