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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懷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懷恩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王正揚」署押貳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偽造署押,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冒用證人王正揚之名義,在遠傳帳戶移轉申請書、服務異動申請書等文件上偽造其署名,足生損害於證人王正揚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在上揭文件偽造之王正揚署押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芊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94號被 告 張懷恩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5
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懷恩於民國112年3月1日17時23分許,經王正揚同意其代為辦理名下手機門號過戶他人事宜而將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之。
詎張懷恩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同日某時許,持王正揚之身分證、健保卡至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新豐站前門市,冒用王正揚之名義於遠傳帳戶移轉申請書上偽簽「王正揚」署
押,向遠傳電信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足生損害於王正揚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復於同年月2日某時,至址設桃園市○○區○○里○○路00號遠傳電信桃園民生加盟門市,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王正揚之名義於服務異動申請書上偽簽「王正揚」署押,向遠傳電信辦理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號門號之業務,足生損害於王正揚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王正揚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懷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正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遠傳帳戶移轉申請書、服務異動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
上開偽造之署押,請依同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告訴人係授權被告代為辦理手機門號過戶他人事宜,並非授權被告申辦或將他人門號過戶至其名下之業務,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此部分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且告訴人所授權之範圍為何,被告與告訴人各執一詞,自難僅以告訴人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情事,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芊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蔣采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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