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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徐廣雄
被 告 游國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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