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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幼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幼倫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易幼倫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4日14時5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平鎮區某處,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6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小東」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後,並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
嗣為警於112年9月14日14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縣○○鎮○○路00號第102室執行被搜索人范振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適易幼倫在場,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易幼倫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
二、證據: ㈠被告易幼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7357號偵卷第6頁至第8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50頁至第51頁)。
㈡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560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數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68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17357號偵卷第5頁、第9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20頁至第27頁、第68頁至第71頁、第102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㈢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核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以及逾量之第二級毒品,且持有之數量非微,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終究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5包、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客觀上顯難以完全與毒品本身析離,自應與毒品本身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明粉末1包,經檢驗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尚無證據可認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故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均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 備註 1 海洛因5包 合計淨重5.02公克(驗餘淨重4.96公克,純質淨重0.7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680號鑑定書各1份(17357號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第102頁) 2 甲基安非他命4包 純質淨重分別為5.020公克、46.210公克、0.032公克、0.087公克,總純質淨重51.34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17357號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3 不明粉末1包 驗餘總毛重約8.801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7357號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 4 玻璃球1個 5 分裝袋1包 6 磅秤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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