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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秩字第四八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北警刑秩字第二五二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供吸食強力膠所用塑膠袋壹只沒入之。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九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路三二五號。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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