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90,竹北簡,101,2001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甲○○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而自行逃逸之印尼籍女子WIJI TUNGGAL」應更正為「甲○○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而自行逃逸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撤銷許可之印尼籍女子WIJI YUNGGAL」及証據部分應補充「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四日撤銷資料一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姜輝吉所聘僱之印尼籍女子WIJI TUNGGAL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撤銷許可,係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是被告所犯應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未經許可聘僱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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