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90,竹北簡,104,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叁個及毒品安非他命壹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依據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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