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因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復經更定執行刑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依據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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