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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