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90,竹東簡,38,200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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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命君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蘇命君」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命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為「蘇命君」,惟本件警訊及偵查中,均係「蔡命君」本人實際到庭應訊,是其刑罰權對象應為「蔡命君」,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蘇命君」之記載,實係「蔡命君」之誤載,茲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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