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90,竹東簡,77,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