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凱平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第5 列「尖石17號」更正為「尖石35號」。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0940號)。
二、核被告陳凱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
其高職肄業之學識程度、務農、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
被告與告訴人張富吉、張志強為鄰居,意圖竊取香菸而以攀爬鐵門之方式,擅自侵入上開告訴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雖尚未進入屋內即為告訴人張富吉當場發現,然已對於告訴人2 人之居住安寧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
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940號
被 告 陳凱平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凱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1日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於105年10月8日23時許,意圖竊取香菸而以攀爬鐵門方式侵入張富吉、張志強位於新竹縣○○鄉○○村○○00號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
惟尚未進入屋內即為張富吉當場發現,並呼叫張志強協助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張富吉、張志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凱平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張富吉、張志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害人住宅平面圖、現場照片1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 國 書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