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6,竹東簡附民,3,2017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施惠馨
被 告 卓士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高俐敏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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