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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被移送人 莊琪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竹縣湖警偵秩字第10700024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琪永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莊琪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7月13日上午9時51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莊琪永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三)扣案之強力膠二條。
(四)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二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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