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7,竹北簡,167,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琳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琳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後段應補充「…某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其」,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二)應補充「採尿同意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356 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1、核被告陳琳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9 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4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被告於104 年7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56號
被 告 陳琳富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琳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5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7月17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又於106年8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員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琳富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影本各1份。
二、核被告陳琳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