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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5 日所為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173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關於「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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