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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黃國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870014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國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12日17時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路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國烘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吸食強力膠塑膠袋及吸食方式照片共4張。
三、扣案之吸食器1 個,雖為被移送人所有,惟與本案被移送人涉犯行為無關,爰不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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