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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警員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李國泰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酒後行為失控,無故率爾毀損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卻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及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042號
被 告 李國泰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新竹市○區○○○○○○
居○○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泰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16時2 分許,行經新竹縣○○市○○○路000 號前之際,因飲酒後情緒不穩,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折斷葉雅萍所有置於該處門前之盆栽植物3 盆,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予葉雅萍,經葉雅萍當場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葉雅萍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國泰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葉雅萍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明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雱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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