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8,竹北簡,532,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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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山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1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於104年3月16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

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累犯者苟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而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所犯違反保護令犯行不具有相同或類似之性質,亦非屬具有重大惡性特徵之犯罪類型,復無證據證據證明被告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是以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一切情狀後,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與被告為本案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暨其應負責任之輕重業已相符,是本案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592號
被 告 劉文山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號2樓之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劉文山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前曾對其妻陳元英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新竹地院於107年8月20日核發107年度家護字第2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劉文山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戒酒教育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該保護令經警於107年8月29日送達劉文山。
詎劉文山明知該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意,經該保護令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通知其處遇計畫內容後,未依指定時間前往報到,致未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新竹地院107年度家護字第2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函復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無法於保護令期間內完成處遇名單、家庭暴力處遇通知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又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李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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