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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美玲
被 告 鄭國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8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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