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615,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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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重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重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應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猶」後補充「於同日18時40分許」;

第9行「遂」後應補充「於同日19時12分許」。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丁重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2月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曾因同質性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其行,再犯本案犯罪,顯見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是認加重最低本刑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92年、99年及104年間共有3次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竟 不知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一般道路,無視政府宣導酒後不開車,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0.85毫克,其所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身體及財產法益之損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本院卷第15頁、偵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21號
被 告 丁重榮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丁重榮前有3次酒後駕車之前科,最後1次於民國105年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又於109年9月6日14時許起至16時許止,在新竹縣新豐鄉某釣魚池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開,欲返回其位在新竹縣○○市○○街00巷000號住處。
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丁重榮駕車行經新竹縣○○市○○○路000號前時,因駕車時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後,發現丁重榮散發酒味,遂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而查獲。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丁重榮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0.85MG/L數據紙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警員龍彥岑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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