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09,竹北交簡附民,22,2020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鄭宇翔
被 告 曾明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1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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