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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判決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應更正為「分別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同法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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