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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文冬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哲興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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