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1,竹北秩,10,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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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高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8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138032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原移送機關處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22時4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號處之「時尚完美SPA 會館」(營業名稱:時尚完美化妝品行)內,以每節9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媒介、容留成年女子陳映娥與來店消費之男性顧客蔡為智為搓揉生殖器以至射精之猥褻行為,所得則按店家3 成、服務小姐7 成之比例分帳,藉此營利。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05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裁處勒令歇業處分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要件,係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等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而自商業負責人等行為時起至法院判決時止,其中歷經檢警偵查、法院審理,期間往往已逾2 個月,如警察機關需待法院判決後再移送法院聲請勒令歇業,因距離商業負責人等行為時已逾2 個月,不符同法第31條「自行為時起二個月內」之規定,則同法第18條之1 規定幾乎無適用之可能,而無法貫徹立法者訂定該規定以遏止違犯妨害風化等罪之商業行為繼續經營之立法意旨。

從而就同法第18條之1 規定,其移送時間之限制,應解釋為「於『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二個月內移送法院」較為合理。

再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甲○於110 年1 月8 日22時45分許,在前開位於新竹縣○○市○○○路000 號處之「時尚完美SPA 會館」內遭警方查獲涉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嗣經本院於110 年5月12日以110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移送人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10 年6 月9 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刑事判決1 份、同案號刑事裁定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050號起訴書1 份、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 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 份、Google地圖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附卷足稽。

本件被移送人所為前述犯行既經本院以上揭110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10 年6 月9 日確定在案,則移送機關至遲應於110 年8 月9 日之時效屆滿前將本件移送本院裁處,然移送機關遲至111 年6 月30日始移送本院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查,顯見移送機關之移送已逾本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日起2 個月之法定時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移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將本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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