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1,竹北簡附民,3,2022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彭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彭秉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麗芬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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