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1,竹東交簡附民,1,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書瑜

被 告 林品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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