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
- ㈠、楊昌璉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上午6時許起至6時30分許止,
-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 二、證據:
- ㈠、被告楊昌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8頁至第10
-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
-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巡官兼所長龍彥岑出
-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 三、論罪科刑:
- ㈠、核被告楊昌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 ㈡、被告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北交
-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竟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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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昌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速偵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昌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㈠、楊昌璉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上午6時許起至6時30分許止,在新竹縣○○鄉○○村○○路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1瓶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當日上午6時50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街000號前,因駕車行駛中吸菸為警攔查,發現楊昌璉散發酒味,遂於當日上午6時56分許對楊昌璉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而查獲。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楊昌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8頁至第10頁、第29頁至第30頁)。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4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巡官兼所長龍彥岑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見偵查卷第7頁、第15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昌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109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且被告上開前案亦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足見其再犯率甚高,刑罰反應力薄弱,先前所處之刑罰難收矯治之效,依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應加重其刑,始符罪刑相當。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竟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仍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致自己與其他用路人於危險之境地,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園藝業、月入約新臺幣34,000元,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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